退出合伙人的责任及SP TRT近期的决定
第二区(圣保罗)TRT(地区劳动法院)全体会议承认第8号重复性要求解决事件(IRDR),该事件涉及关于退出合伙人时效的重要争议离开商业公司的,仍需承担公司的劳务债务。 从法律上讲,讨论围绕着对劳动法的一个具体方面的解释,即《劳动法综合法》(CLT) 第 10-A 条以及《民法典》第 1,003 条和第 1,032 条的解释。争议的焦点在于《刑法典》第10-A条中提到的两年期限的计算。 再生产 再生产 反过来,本文与公司中退出合伙人(请记住,这些合伙人可能是其他商业合伙人)的责任有关。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可以在离开后最多两年内对公司的劳动义务负责。但问题是,这两年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电报号码数据候算起,目前法院有两种解释,而且是互相冲突的。 第一潮流辩称,两年期限从合伙人退出之日算起,一直持续到提出劳工索赔之日为止。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人离开公司,并且在两年内对公司提起劳动诉讼,他仍然可能被追究责任。 至于第二链,两年期限必须从合伙人退出之日起计算,一直持续到决定的执行转向他(退出合伙人)的那一刻。这意味着,只有在合伙人退出后两年内对他执行有关诉讼的决定,合伙人才会承担责任。 这些不同的解释导致 TRT-SP 不同部门的司法判决相互矛盾。一些法官遵循第一流,而其他法官则遵循第二流,这导致了案件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待遇。 该事件中采用的主要论点是,决策缺乏统一性损害了一致性(平等)和法律确定性。她提出了一系列法庭案件,举例说明了两种思想流派之间相互冲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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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问题尚未提交给更高级法院且尚未做出最终决定,TRT-SP 决定接受 IRDR 处理。这意味着他们将详细分析争议,以就如何计算 CLT 第 10-A 条规定的两年期限达成统一决定。与此同时,其他类似案件将被搁置,直至做出决定。 然而,在现有的雇佣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存在着微立法者采取行动之前,司法机构不能承认雇佣关系,特别是因为工人可以自由选择雇佣关系的方式。将工作、时间表以及将接受哪些交付,而不受公司的任何惩罚或监督。人们认为公司的经济活动不是货物的运输,而是一个只允许用户连接的技术平台。 这种理解与那些同样寻求就业但没有成功的应用程序驱动者的行为是一致的。 据了解,送货员提供的服务甚至不是应用公司的行动对象,因为它们只是连接工人和消费者的便利渠道。工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被视为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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